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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碳中和创新示范社区章程+申请表0611新_罗戈网_nQ05ooJo6qqE.pdf
本社区由上海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运行中心倡议发起,由各行业领先企业或服务碳中和行动的各类市场主体、专业机构、院校单位、媒体平台等联合共同发起设立,属于企业自愿参与的非法人性质的协作机制。
本社区按成员所在国家或经济体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碳中和领域的节能环保、新能源和碳交易等多个方面,依托亚太电子口岸优势,以国内“双碳”工作为牵引,充分发挥社区的平台优势、广大社区成员的实践优势,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推进产业链碳管理的深度协同、融合创新,实现国际贸易绿色生态圈的价值共创。
第一条 本社区的名称是亚太碳中和创新示范社区,英文名称是Asia Pacific Carbon Neutrality Innovation Demonstration Community,缩写是APCIC。
第二条 本社区坚持创新、合作、发展、共赢的方针。社区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上海市商务委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社区的宗旨是倡导科技创新、推动标准运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双碳”目标。
第四条 本社区的任务:
(一)标准协助:依托碳管理相关国内国际标准,协助社区成员适应国际贸易碳管理体系,推动社区成员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技术运用;
(二)资讯分享:每月分享社区月报电子版/纸质版1份,每年分享社区年报电子版/纸质版资料1份,内容不限于行业信息,行业运行态势,技术案例汇总,政策解读等;
(三)交流活动:每年至少举办4次社区成员交流活动,形式不限于报告解读会、社区行业沙龙、同业交流合作、名企参访、行业专题展会、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等;
(四)咨询研究:为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企业提供碳中和服务咨询,并围绕碳中和领域开展行业研究,基于具体研究框架组建专业团队和行业资源,获取产业数据,撰写行业报告,利用社区的宣传渠道对研究成果予以宣传与发布。
(五)人才培养:双方以碳排计算,碳排目标设定,可持续物流发展路线图,“双碳”领域相关政策和减碳行动方案等知识体系为基础,并结合中国及国际零碳排案例开展培训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每年不定期举办技术交流、学习和研讨,项目和案例开发,培养碳中和技术性人才和服务性人员等;
(六)校企合作:经教育厅和其他政治单位同意,同相关高校和职业院校、碳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举办碳技术职业技能大赛,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训,学校和企业共同进行课题研究等活动;
(七)协调交流:促进社区成员间的资源共享,资金、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组织重大共性技术研究,协调社区成员关系,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八)市场推广:开展市场评估和咨询,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九)提议建言: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社区由社区代表大会、理事会、指导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推广委员会、秘书处等组成。代表大会为社区最高权利代表、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指导委员会为指引监督机构、技术委员会为咨询研究机构、推广委员会为社区传播机构、秘书处为社区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本社区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社区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社区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七条 本社区由单位/企业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可指定其内部成员作为社区通讯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社区;
(二)承认本社区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院校等);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社区牵头人或现有社区成员索取申请材料,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填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征求联合体成员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征集意见,秘书处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通过电子签章,签署加入社区倡议书;
(四)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 享受权利:
会员享受:
(一)本社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区组织的交流、培训、展览、国际合作等活动,经社区秘书处书面批准,社区成员可以以社区名义举办活动;
(三)获得本社区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查阅本社区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每月获赠社区月报电子版/纸质版1份,每年获赠社区年报电子版/纸质版资料1份;
(八)有权参与行业会展、招商、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等活动;
理事、监事单位享受:
(一)享有会员单位的全部权利;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联盟代表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享有自由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五)社区内所有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优先优惠权。
副理事长单位享受:
(一)享有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单位的全部权利;
(二)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等重要活动的权利;
(三)组织参加以联盟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
(四)在政府基金项目中获得重点推荐;
(五)享有1个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如专门开展的研讨会、推介会、专家邀请等权利;
(六)享有自由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七)享有申请联盟副主席的权益;
(八)竞选理事长单位的权利。
理事长单位享受:
(一)
享有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副理事长的所有权利;
(二)享有联盟的战略方向和重大事项决策权;
(三)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五)享有自由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区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社区中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社区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根据认定的创新示范内容展开工作,积极发展碳相关技术。
第十四条 本社区收入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第十五条 本社区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社区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社区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社区换届或者更换社区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因失职,导致本社区发送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
本社区的全部资产归上海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运行中心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本社区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区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 1/3。】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 4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社区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社区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 2/3 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社区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社区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社区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社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社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社区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社区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社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社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社区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社区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单位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理事会单位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单位召集和主持。1/3 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社区理事会单位、副理事会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社区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三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人员,向单位/机关提交申请并得到同意后可在本社区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社区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
其中理事会单位或副理事单位代表人为本社区的法定代表,本社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社区理事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社区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在理事长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区设立监事会,设三名监事以上,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区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区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决议社区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社区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社区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社区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
第三十四条 本社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亚太碳中和创新示范社区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社区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区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亚太碳中和创新示范社区理事会。
附件:亚太碳中和创新示范社区成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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