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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司机也能开票啦?网络货运放开代开发票!

[罗戈导读]近期,随着2020年元旦到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也就是行业内统称的国税579号文正式宣告废止。而在579号文基础上一份新的升级版国税政策——国税405号文正式实施了。

近期,随着2020年元旦到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也就是行业内统称的国税579号文正式宣告废止。而在579号文基础上一份新的升级版国税政策——国税405号文正式实施了。

根据国家税务局通知,国税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网络货运发票代开全面开放

这份新405号文相比原579号文更贴近货运行业,从技术角度解决了很多之前界定难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国税405号文正式实施意味着此前只有几个省市,比如江苏、上海、湖北等省市支持的增值税发票代开试点,今年全面放开了。

要知道此前江苏首批试点只有6家、上海首批仅有2家,对物流企业也好、货车司机也好,选择范围太小。

而根据405号文,后续只要经过各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只要取得了“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都能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为平台上的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意味着,物流企业、个体司机选择范围变大了,完全能根据平台的货源数量、货车归属、平台代开发票效率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要素进行选择:入驻哪家平台、去谁家平台接单、要不要开票等。

最大改变:解决个体司机开票难

而对于405号文的正式实施,不少物流企业反映最大的改变和有利点是:解决了个体司机开票难问题。

对此,罗戈网.物流沙龙对比了579号文与405号文。

579号文规定会员必须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即开票的应用对象并没有直接到个体户或不具有企业身份的司机。

但在405号文中会员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平台会员。也就是说个体户或者个体司机都能成为代开票的应用对象。

一家物流公司表示:“增值税进项抵扣太少了,我们需要票。”

“现在货运市场上绝大部分是夫妻老婆个体车,因为票的问题局限了很多业务;个体车是便宜,但他解决不了票,然后我们就抵不了成本,只能通过第三方,但成本增加。”

“现在,新405号文是从技术上进一步的规范个体营运车,解决了个体开票难的问题,也进一步方便用车单位成本进项抵扣的问题。”

取消双证的4.5吨货车能拿到代开发票么?

相比579号文,405号文有了很多更落地、详细的内容。

比如试点内容中明确“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这一点在579号文中是完全没有的,此次明确规定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车,基本上就是4.2米以内的蓝牌货车,不再要求道路运输证和运输许可证,只要一个相对应的驾驶证就能拉货。

但这带来了两方面的疑问:一方面,根据405号文内容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那这种蓝牌货车还能取得代开发票么?

罗戈网.物流沙龙就此请教了一位物流配送公司的负责人,他明确:可以!“首先需要到网络货运平台注册成会员才能代开发票;其次在注册时平台会对货车司机或者物流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有一个人工审核的过程。”

他特别提到蓝牌货车的注册问题:“这类车在注册时同样要求上传行车证、驾驶证,蓝牌车只要有这些就算合格合法了。”

另一个方面:一旦蓝牌货车能合法获取发票了,在高速ETC改革、高速按车轴收费的时代背景下,是否会对两轴黄牌货车甚至三轴的货车造成冲击?

一位长期从事物流运输的管理人员认为:影响不大。

“重点就在这个4.5吨的界限上,现在按轴收费,在2轴的基础上还分一类车和二类车。蓝黄牌是根据核载来定的,超4.5吨都是要挂黄牌。”

也就是说蓝牌货车要求在4.5吨及以下按照1类收费便宜,黄牌可以超过4.5吨,但按照2类收费更贵。

然而根据交通部在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在对二轴车进行专项治理前,暂时按照18吨进行认定。也就是说,目前蓝牌轻卡超过4.5吨也可以按照1类货车的优惠政策进行收费。

那政策完善之前两轴蓝黄牌货车是否会进入混乱期?

这位负责人表示,问题不太大。因为现在具体到地方落实时,依然是明确细分的。

以他本身接触的司机案例来讲,到了各个地方细分了两类,蓝色轻卡属于一类,一旦超过4.5吨就属于超重,会按超重计算高速费,与黄牌货车过高速收费一致。

罗戈网.物流沙龙也咨询了一位长期在湖南地区跑货的蓝牌货车司机,元旦以来他也跑了不少趟订单了,他表示蓝牌货车载重不超过4.5吨按照1类收费,超过4.5吨后,每公里每吨收费1.13元,总价格和黄牌货车收费一样。

关于蓝黄牌两轴车高速收费问题,业内也展开积极讨论,普遍认为因为蓝黄牌收费标准不同,蓝牌如果超重依然按照优惠政策执行,会对黄牌两轴甚至3轴车造成毁灭性打击。

上述物流公司负责人也认为,后续政策就会完善,随着ETC和大数据的管理应用,4.2的车辆最佳行驶范围会限制在200公里之内,不会再适合长途了,便于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运力市场。

取得“网络货运许可”只给撮合业务代开发票?

新的405号文也引发了一部分人的疑惑:为什么只给撮合业务代开票?不应该鼓励平台承运业务的发展么?

根据通知“专用发票开具”内容,其中有这么两条:

“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这两条意味着什么?

首先,仅限撮合业务代开票,假设平台作为撮合方,业务发生在平台的客户(货主方)和平台会员(包括个体司机、小规模纳税人)的订单,平台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如果平台作为运输委托方,会员作为承运方,也即说平台是无车承运人的身份时,就不能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了;根据国税55号文,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由平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来代实际承运人开具发票。

不过罗戈网.物流沙龙也发现,就算是想做撮合业务,为撮合业务代开发票,前提也是取得“网络货运许可”,因为405号文规定了如果想做试点企业,门槛之一是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最后,为了规避漏洞除了再一次强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外,相比此前579号文,多了一条“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看得出来之前无车承运人代开发票试点期间出了不少类似漏洞,这次税务机关要严打“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行为了。

对于取得“网络货运许可”就仅能给撮合业务代开发票,大家不知道怎么看待?

附《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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